本文作者:访客

非法占有为目的6种情形

访客 2025-10-14 11:05:19 699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六种情形:1. 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占有权;2.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占有他人财产;3. 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占有权;4. 通过胁迫手段迫使他人放弃财产占有权;5. 在合法占有期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6. 在接受委托管理他人财物时非法占有,这些行为均构成非法占有,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关键要件。从信用卡诈骗到合同纠纷,从集资诈骗到职务侵占,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明确非法占有在不同法律领域的属性差异与界定标准。

非法占有为目的6种情形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透支型非法占有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等行为,均体现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2.资金转移型非法占有

  集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携带集资款逃匿,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直接表明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意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3.违法使用型非法占有

  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集资款或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财务处理型非法占有

  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通过破坏财务证据掩盖非法占有事实。

  5.拒不归还型非法占有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数额5000元以上即可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持续控制型非法占有

  行为人通过长期控制他人财物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如持续占用租赁物拒不返还,非法扣押他人车辆索要财物等。

  此类行为虽未通过暴力手段取得财物,但通过持续控制剥夺所有权人使用权益,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非法占有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也可能触犯刑事犯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情节,危害程度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法律依据分别散见于民事与刑事规范中。

  民事领域的非法占有主要表现为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权利人可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其构成仅需存在非法占有事实及损害结果,如恶意占有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

  刑事领域的非法占有则属于犯罪主观要件,需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分则中盗窃,诈骗,侵占等8类侵犯财产罪及7类金融诈骗罪均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要素。

  二者的关键界限在于:

  1.刑事非法占有需以刑法禁止的手段实施,如暴力,欺骗,侵占等,且通常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2.民事非法占有不涉及犯罪手段,责任形式以返还,赔偿等财产责任为主。

  如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270条的侵占罪,未达数额标准则仅承担民事返还责任;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在财物转移前形成且采取欺骗手段,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财物取得后产生则可能仅属民事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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