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挖7株野生兰花被判缓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男子因非法采挖7株野生兰花被判缓刑,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该男子行为违反了国家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规定,因为野生兰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采挖、贩卖等行为均受到法律制裁,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缓刑判决。近期,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挖野生兰花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因采挖7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春兰,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下面小编为您带来相关问题解答。
男子非法采挖7株野生兰花被判缓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陈某案的判决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陈某未经许可采挖的7株野生春兰,经鉴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自2021年9月7日起,除兔耳兰外的所有兰科兰属野生植物均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禁止非法采挖、破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
客体要件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上,陈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采挖行为;
主体要件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要件上,陈某明知采挖的植物为野生兰花,仍故意实施采挖行为,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陈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陈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结合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法院最终对其宣告缓刑。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基础立案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两类情形。
基础立案标准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这一标准强调行为的违法性与对象特殊性,无论采挖数量多少、毁坏程度如何,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或毁坏行为,即构成犯罪。
砍伐一株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杉,或采挖一株野生蕙兰,均满足立案条件。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涉及对野生兰科植物、红豆杉、珙桐等珍稀物种的破坏。
情节严重标准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毁坏珍贵树木致使死亡三株以上的;
2.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3. 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毁坏珍贵树木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里的“珍贵树木”不仅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植物,还涵盖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
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立案标准为“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明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五株以上,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十株以上的,或非法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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