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拆迁协议更名房产证是谁的名?
关于安置房拆迁协议更名房产证的名,摘要如下:,安置房拆迁协议更名后的房产证名字取决于拆迁协议更名的主体和合法手续,如果拆迁安置协议成功更名,房产证上的名字也会相应变更,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情况。安置房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形式,其产权归属与过户流程直接关系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拆迁协议更名后房产证登记主体、协议能否直接过户等问题常引发争议。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安置房拆迁协议更名房产证是谁的名?
安置房拆迁协议更名后,房产证登记名字需以更名程序的合法性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合法更名情形下的产权登记
若拆迁协议更名手续符合法定程序,房产证将登记为更名后的主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需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安置房更名通常涉及两类情形:
(1) 被拆迁人因继承、离婚等法定事由变更协议主体,需提供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房产证登记为新权利人;
(2) 被拆迁人将安置房权益转让给第三人,需与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经拆迁方同意后办理更名手续,此时房产证登记为受让人。
2. 非法更名情形下的产权争议
更名程序存在瑕疵,如未经所有权益人同意、伪造证明材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篡改协议,房产证登记可能被撤销或不予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更名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判决恢复原产权登记状态。
安置房拆迁协议可以直接过户吗?
安置房拆迁协议本身不能直接过户,其性质与过户条件需从以下层面分析:
1. 协议性质与过户限制
拆迁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的债权合同,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仅约束协议双方,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因此,仅凭拆迁协议无法完成过户,需以房产证为物权凭证。实践中,部分地区允许在协议签订后、房产证办理前进行“协议更名”,但此操作仅变更协议主体,不涉及产权转移,且需满足严格条件。
2. 合法过户的必备条件
安置房过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房产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房屋所有权登记是过户的前提;
(2) 补缴土地出让金。部分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需转为出让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过户;
(3) 符合地方政策限制。某市规定安置房需居住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期限的,即使取得房产证也无法过户。
过户流程通常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提交身份证、房产证、拆迁协议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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