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老人称发现亡妻存折起诉银行索要60万元,被法院驳回法律依据是什么?

访客 2025-09-24 11:04:42 24954
老人起诉银行索要亡妻存折中的60万元,但被法院驳回,法院驳回的法律依据可能是该存折的持有者已经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的继承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银行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客户遗产的处理程序等,在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银行不会随意将资金交给任何个人,法院驳回起诉可能是基于这些法律依据,保护银行和遗产的合法权益。
近日,在吉林长春一起存款纠纷案中,七旬老人崔某凭借亡妻遗物中的存折起诉银行索要60万元,却因证据瑕疵被法院驳回。下面小编将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及程序规范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老人称发现亡妻存折起诉银行索要60万元,被法院驳回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吉林长春崔某诉银行案中,法院驳回诉求的核心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前者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后者进一步细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崔某虽提供存折作为证据,但存折存在手写涂改痕迹,且与银行系统记录的账户交易流水严重矛盾。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储户存取款凭证需由银行打印并加盖业务章,手写修改内容因缺乏银行确认而无效。

  此外,崔某未能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交易背景说明或账户长期未查询的合理理由,导致“存入100万元后支取40万元”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法院据此认定,崔某未完成举证责任,银行系统记录作为反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驳回其诉求。

  此案凸显了司法实践中“证据效力优先”原则——即便存折作为法定储蓄凭证,其涂改行为仍直接动摇证据基础,法院无法仅凭单一瑕疵证据支持权利主张。

遗嘱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及《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办理遗嘱公证需提交五类核心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遗嘱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若涉及境外人士需提供护照或通行证,以确认民事行为能力;

  2. 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凭证等,用于明确遗嘱处分财产的合法性与范围,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还需提供配偶同意声明;

  3. 遗嘱草稿,遗嘱人可自行拟定或由公证人员记录,内容需涵盖财产分配意愿、受益人信息及遗嘱执行条款,自书遗嘱需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丧偶证明,用以界定财产共有关系,避免侵犯共有权人利益;

  5. 其他辅助材料,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未婚证明或公证机构要求的补充文件,涉及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身份证明,打印遗嘱需每页签名等。

  实践中,公证机构会严格审查材料真实性,材料缺失或存在瑕疵,公证员将要求补充或修正,否则可能出具不予公证决定书。

  遗嘱公证的严谨性源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公证遗嘱效力的确认——经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证明力,但这一效力以材料完备、程序合法为前提,任何环节的疏漏均可能导致公证被撤销或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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