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吃饭饮酒1人死亡先离开2人无责,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四人吃饭饮酒导致一人死亡,其中两人先离开且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于判断剩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饮酒过程中无过度劝酒、无对死者健康状况的明知与故意行为,且死者死亡原因与饮酒无直接关联,那么先离开的两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免责,具体法律依据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社会热议。四人共同饮酒后,一人因头部受伤失血、乙醇中毒死亡,先行离开的两人被判无责,而最后离场的杨某因未履行照顾义务被判赔偿52万余元。下面小编为您分析相关细节。
4人吃饭饮酒1人死亡先离开2人无责,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濮阳案中,先行离开的段某某、孟某某被判无责,核心依据在于其是否履行了共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共饮者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未履行安全提醒、照顾、护送等义务”的过错行为。
具体到本案,段某某作为第一离开者,在饮酒过程中未实施劝酒行为,且离开时张某尚未出现异常;孟某某虽参与饮酒,但因身体不适提前离场,离场时张某与杨某状态正常,二人客观上无法预见后续风险。
法院认定,二人既未实施强迫饮酒、恶意劝酒等积极加害行为,也未在张某醉酒后处于危险状态时放任不管,因此不构成过错。
司法实践中,共饮者的注意义务以“合理限度”为边界。共饮者的义务范围限于其可控场景——离场时饮酒者未出现明显失控迹象,且离场行为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则无需担责。
此外,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健康状况及饮酒风险负有首要认知义务。其明知头部受伤后未及时就医,反而与杨某共同离开,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自身过错成为减轻共饮者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共饮者的责任仅在“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产生,而非对饮酒者的所有后果“无限兜底”。
共同饮酒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共同饮酒者的法律责任,本质是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侵权”的体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共饮者承担责任需满足行为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实践中,共饮者的过错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 强迫性劝酒
包括使用刺激性语言迫使他人饮酒,或在对方已醉、意识模糊时继续劝酒。此类行为直接突破了共饮者的合理注意边界,构成积极加害。
2.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而劝饮
共饮者知晓对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仍劝其饮酒导致疾病发作,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当饮酒者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时,共饮者有义务将其送至医院、家中或交由亲友照管。
在濮阳案中,杨某与张某共同离开饭店后,未将头部受伤的张某送医,反而拒接电话、拒不开门,导致张某失血过多死亡,法院认定其未履行“明确的通知、安全的护送义务”,构成过错。
4. 酒后驾车未劝阻
共饮者明知对方酒后驾车,仅口头劝阻而未采取实际措施,导致交通事故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共饮者的责任以“合理限度”为限。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苛求普通共饮者承担过重的看护责任,如要求其24小时陪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等。
共饮者的义务范围限于其可控场景——提醒适量饮酒、制止恶意劝酒、护送醉酒者至安全场所等。
共饮者已履行上述义务,或损害结果系饮酒者自身过错导致,则共饮者无需担责。
共同饮酒责任 共同饮酒法律规定 4人吃饭饮酒1人死亡先离开2人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