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猪肉当牛肉卖,厦门4名摊贩被判刑法律依据是什么?
厦门四名摊贩因将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被判刑,其法律依据是涉及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均属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提醒广大商家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近期,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件,4名摊贩以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涉案金额超159万元,最终被判1年6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6万元。下面小编为您解析此类行为的违法本质及法律追责逻辑。
母猪肉当牛肉卖,厦门4名摊贩被判刑法律依据是什么?
厦门4名摊贩被判刑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具体到本案,摊贩小范等4人明知批发商阿亮提供的“牛肉”实为母猪肉,仍通过以下手段实施掺假:
以假充真
阿亮根据母猪肉不同部位特征,将其伪装成高价牛肉部位。用纹理松散的猪颈肉冒充雪花牛肉,用肥瘦相间的猪三层肉冒充牛腩,用结实的猪腱子肉冒充牛腱子肉。
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消费者对牛肉品质的合理期待,构成“以假充真”。
破坏市场秩序
母猪肉与牛肉在营养成分、口感、市场价格上存在显著差异。牛肉蛋白质含量更高,脂肪分布更均匀,而母猪肉因肌纤维粗、脂肪含量低,口感较柴。
摊贩以低价母猪肉冒充高价牛肉,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定价机制,更导致消费者支付牛肉价格却获得低质猪肉,严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基于对“牛肉”的信任购买商品,却因摊贩的掺假行为丧失了“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4名摊贩涉案金额达159万元,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1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6万元,符合法律量刑标准。
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本案完整体现了各要件的适用逻辑:
1.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具体指产品的制造者、加工者(生产者)及批量、零散经销售卖者(销售者)。
本案中,批发商阿亮作为生产者,通过挑选、去油等工序将母猪肉加工成“假牛肉”;摊贩小范等4人作为销售者,直接将假牛肉售卖给消费者。两者均符合主体要件。
2. 主观方面
行为人需明知产品为伪劣仍实施销售,且具有非法获利意图。本案中,阿亮与摊贩均明知母猪肉与牛肉的本质差异,仍通过伪装手段欺骗消费者。
阿亮根据母猪肉部位特征“精准”冒充对应牛肉部位,摊贩小范在发现真相后非但未举报,反而主动混搭假牛肉与真牛肉销售,均体现了主观故意。
3.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双重客体:一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确立的质量标准;二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摊贩的行为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规定,又导致消费者支付高价却获得低质产品,甚至可能因长期食用影响健康,双重客体均被侵害。
4. 客观方面
行为人需实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行为之一,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本案中,摊贩通过“以假充真”手段销售假牛肉,涉案金额159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标准,符合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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